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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96號原 告 楊進坤

楊進河

江楊美雲

張燦庭即楊美鳳之繼承人

楊湘華

張勛達即楊美鳳之繼承人

張宥榛即楊美鳳之繼承人上 七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被 告 楊進益

樹林南寮福德宮兼法定代理人 黃秀玉上 三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葉正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事實上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