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2號原 告 陳志恒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邱莉軒律師被 告 美樹館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耀民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複代理人 蕭郁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4日內提出民國108年11月26日修訂「美樹館大廈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之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