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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5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41號原 告 陳儀蓁(原名:陳怡君)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複 代理人 林立婷律師被 告 姚志龍

姚連地

姚連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黃怡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裁判日期: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