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88號原 告 汪淑娥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複 代理人 杜青芬被 告 承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朱玉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9月2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