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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7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08號原 告 游家雯(即游明貴之繼承人)被 告 王登發訴訟代理人 章培華

劉阿國陳增汮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陳增汮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被告陳增汮為原告游家雯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就兩造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訴訟進行中,原告游家雯將其系爭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112729移轉登記予被告陳增汮,被告陳增汮已向本院聲明由其承當訴訟,茲依前開規定原應徵得兩造之同意,被告陳增汮始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移轉之當事人始能脫離訴訟,惟本件因被告劉阿國未到場,承當訴訟之聲請無法取得兩造全體之同意,為利訴訟之進行,爰裁定命被告陳增汮為原告游家雯之承當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