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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7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90號原 告 李添財被 告 信得彩色特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聰海被 告 謝金田

趙爾錕

吳芬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應刪除原告李添財居所「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