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90號原 告 李添財被 告 信得彩色特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聰海被 告 謝金田
趙爾錕
吳芬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應刪除原告李添財居所「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