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5號上 訴 人 吳張淑貞 指定送達地址:中和郵局第1之157號信法定代理人 吳仰企 指定送達地址:同上上列上訴人因確認公證書無效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8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自行計算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