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5號上 訴 人 吳張淑貞 指定送達地址:中和○○○0○000○○法定代理人 吳仰企 指定送達地址:同上被 上訴人 楊家毓上列上訴人因確認公證書無效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8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復未於上訴狀內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自行計算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並應按被上訴人人數補正上訴狀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