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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5號上 訴 人 吳張淑貞 指定送達地址:中和○○○0○000○○法定代理人 吳仰企 指定送達地址:同上被 上訴人 楊家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證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裁判案由:確認公證書無效
裁判日期:202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