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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8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89號原 告 黃柏勝被 告 吳世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