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50號原 告 鑫富達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明諺上列原告與被告崧鑫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000元,尚應補繳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