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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9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60號上 訴 人 邱春慧

邱琛許乃文被 上訴人 游昕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清算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1,742元(計算式:65,484元+166,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案由:合夥清算等
裁判日期:202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