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93號上 訴 人 張雪霞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律師被 上訴人 張榮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支票受款人名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2,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