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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0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01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被 告 余鎧丞

蔡依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 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7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89至91頁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裁判日期:202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