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惠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陳聖林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07號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3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76,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13,096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