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70號上 訴 人 林煒勝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7,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肆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