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25號上 訴 人 簡慧穎被上訴人 曼士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振宇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2125號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