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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32號上 訴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上訴 人 鄧能德

吳宗諺

吳武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32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萬4,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樺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