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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73號原 告 太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等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吳芷寧律師被 告 盧武雄

盧少鈞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吳昌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五時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