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73號上訴人即被 告 盧武雄
盧少鈞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太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7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6,169元(計算式:1,369,397+936,772=2,306,169,應繳納裁判費35,80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