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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06號原 告 邱士誠被 告 豪鎮B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瀞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劉瀞憶為被告鎮B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法定代理人趙紀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豪鎮B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趙紀淮,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劉瀞憶,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民國112 年

6 月19日新北莊工字第1122306249號函檢送被告之申請報備書、檢查表、委員會會議紀錄、新北莊工字第1112336889號函等在卷可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劉瀞憶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職權裁定由劉瀞憶承受訴訟,以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裁判日期:2023-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