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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18號原 告 王雅雯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買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對被告張買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告張買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張買等人提起拆屋還地等事件,惟被告張買已於111年5月3日遷出國外,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原告亦表明其查無被告張買之外國送達住所之地址,自無法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囑託送達,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聲請對被告張買為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