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5號原 告 黃仟眉被 告 名人新巷新銳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錦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裁判日期:202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