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60號上 訴 人 吳祖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定昇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3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9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