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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29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299號原 告 林博祥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被 告 阮碧簪

林博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自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房屋樓頂之增建建物遷出並騰空返還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聲明:㈠被告林○妤(未成年人,真實年籍詳卷)、甲○○、乙○○應自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房屋樓頂之增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遷出並騰空返還予原告。㈡被告甲○○應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返還系爭建物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031元(見本院111年度板司調字第177號卷,下稱調字卷,第9頁)。嗣原告於111年10月25日撤回對被告林○妤之訴,並變更聲明為:被告甲○○、乙○○應自系爭建物遷出並騰空返還予原告(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99號卷第73頁至74頁)。核原告上開所為,係未變更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依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又林○妤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撤回對林○妤之訴,自毋庸經其同意,即屬適法,亦應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甲○○、乙○○(下合稱被告2人,分則稱其姓名)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基於與胞弟即被告乙○○之兄弟情誼,並顧及當時被告乙○○尚未結婚成家,遂於95年間將購得之住家樓上,未辦保存登記之系爭建物借予被告乙○○使用居住,且未定期限,嗣被告乙○○與被告甲○○結婚後,原告為維持家庭情誼,故未拒絕被告甲○○入住,或要求被告乙○○返還系爭建物,被告2人及未成年子女林○妤至今仍居住在系爭建物內,詎近期被告2人因離婚訴訟而對原告及家人施以言語暴力,擾亂原告家庭和諧,原告以存證信函要求搬遷無果,爰依民法第470條第2項、第962條規定,請求被告2人自系爭建物遷出並騰空返還予原告等語。並聲明:被告2人應自系爭建物遷出並騰空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2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所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存證信函及房屋稅繳款書等件為證(見調字卷第19頁至27頁),而被告2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民法第464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民法第962條亦有明定。查系爭建物既為原告自房屋前手購買而取得事實上處分權,其無償借與被告乙○○使用,未約定期限,且依上所述,被告乙○○借貸系爭建物之目的應僅是暫時居住,無從依此訂其期限,原告依前開規定自得隨時請求被告乙○○返還。從而,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系爭使用借貸契約之意思表示(見本院調字卷第13頁),而被告乙○○於使用借貸契約終止後仍繼續使用系爭建物,且未能提出占有建物房屋之正當權源,即屬無權占有,被告甲○○亦不得主張基於占有連鎖而占有,則原告主張依民法第470條第2項、第962條規定,請求被告2人自系爭建物遷出並騰空返還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