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18號原 告 陳網訴訟代理人 賴柏杉律師被 告 林昭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5號裁定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次查,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爭房屋且與系爭房屋同屬住家用透天2層樓房屋、屋齡約50年之最近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新台幣(下同)19萬4,746元(計算式:4,300萬元÷220.8㎡=194,7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此計算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2,763萬4,457元(計算式:房屋面積141.9㎡×194,746元/㎡=27,634,4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復參以財政部賦稅署訂定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交易金額,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則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144,900元(板簡卷第37頁),土地公告現值為1,574萬7,0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81,000元/㎡×土地面積87㎡=15,747,000元),以系爭房地交易價格2,763萬4,457元依據上開公式計算,系爭房屋現值應為25萬1,967元(計算式:27,634,457元×144,900/(144,900元+15,747,000元)=251,9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萬1,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