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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20號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訴訟代理人 李曉雲

吳婉甄被 告 潘鴻齡

潘聖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潘鴻齡及其他繼承人等就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及其上56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3年2月19日所為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撤銷。㈡被告潘聖火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繼承登記應予塗銷,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又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潘鴻齡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90,378元(含本金、利息,見原告所提之債權明細表),而其欲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鄰近系爭不動產且屋齡相近之公寓式房地,最新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99,000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是本件起訴時被告潘鴻齡就系爭不動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為3,011,580元(計算式:99,000元/㎡×總面積91.26㎡×1/3=3,011,580元),顯高於原告所主張之債權總額,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之債權總額990,378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750元,尚應補繳7,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日期:2022-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