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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42號上 訴 人 林美齡被 上訴人 林蕭秀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萬6,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
裁判日期:202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