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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王美麗

周韋丞

洪金城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黃招意訴訟代理人 陳彥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增建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三行關於「九穹段」之記載,應更正為「九芎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裁判案由:拆除增建物等
裁判日期: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