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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3號原 告 晶華一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家萱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陳庭琪律師複代理人 李宜真律師被 告 鄭羽伶

鄭羽婷訴訟代理人 鄭為中

楊進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2月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請原告具狀陳明,倘認本件依原告社區之民國107年2月25日之區權人會議決議應向社區一樓住戶收取每月社區管理費及公共基金新臺幣3,000元,依據該決議內容,係附帶決議「有條件同意」,則社區一樓住戶是否於決議甲、Ⅰ、ⅡⅢ後,行使上開裝修使用?

四、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裁判日期:202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