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0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11號上 訴 人 呂育儒被上訴人 穆朔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11號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