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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0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62號原 告 廖文源訴訟代理人 吳正霆律師

游正霆律師羅一順律師原 告 廖正棋

卓劉玉英陳冠州上3人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被 告 李國雄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複代理人 陳凱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