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84號原 告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一、上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以111年度救字第255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確定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000元(起訴請求96,000,000,000,000元,於111年12月23日具狀請求優先執行給付2,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