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32號上 訴 人 詹珮縈被 上訴 人 翁林澤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32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