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67號原 告 陳月卿訴訟代理人 孫紹浩律師被 告 林實子
林加添
李朝相訴訟代理人 蔡淑湄律師
高文洋律師康皓智律師李惠真
林朝旺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李侑宸律師追加被告 林文欽
林文旭李靜芸
陳維倫李永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2月2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5月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