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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67號上 訴 人 林實子

李朝相被 上訴人 陳月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萬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6,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附表:

編號 金額(新臺幣,元) 8 2,200,000 9 2,200,000 10 800,000 11 2,000,000 12 2,000,000 13 2,000,000 14 1,000,000 總計 12,200,000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