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號原 告 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詩瑋訴訟代理人 林奕坊律師被 告 協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熹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賠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