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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3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7號原 告 藍國玉被 告 朱雁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足以認定坐落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4樓房屋交易價額之資料,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