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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12號原 告 許明富被 告 林德仁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原告陳報之房屋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2-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