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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5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清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青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見本院卷一第6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