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童月卿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嘉鴻
西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雅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8月1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