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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9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95號原 告 沈君蓉被 告 何欣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750號),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間中旬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暱稱「08957」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工作,被告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12月11日9時30分起至109年12月29日止,先後佯為中華電信人員、及具有公務員身分之吳佩珊警官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邱雲昌檢察官,撥打多通電話及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佯稱:名下有手機門號要停掉,與犯罪集團有關,可能涉及販賣毒品和洗錢防制法,需將銀行帳戶存款領出交付公證云云,並先後指示原告先將銀行帳戶內之存款領出後,前往位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2樓之丹鳳大旅館,辦理入住並等候聯繫,再將款項交付前來取款之公證收款執行官。集團上游成員另分別指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短髮取款車手及被告,至取款地點附近便利商店列印詐欺集團成員先行於不詳時、地偽造而印有「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院公證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內含有偽造「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印文)之偽造公文書1紙後,被告即至上址旅館樓下旁即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742巷口,並冒充公證收款執行官向原告收取款項,嗣被告分別於:(1)109年12月29日10時30分許,在上開地點,向原告收取新臺幣(下同)100萬元;(2)109年12月29日12時15分許,在上開地點,向原告收取100萬元,並分別交付裝有上開偽造公文書之信封各1份給予原告而行使之。被告收受上開款項後,即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搭乘計程車至臺北市某處速食餐廳交給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並於臺北車站附近,取得由詐欺集團成員交付之6,000元報酬。嗣原告於109年12月29日發覺有異而報警,並於109年12月30日假意配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先將銀行帳戶內之存款領出後,並於同日12時30分許,在上開取款地點,將150萬元交付予前來取款的被告,被告收受款項並交付裝有上開偽造公文書之信封1份後,即遭現場埋伏之員警逮捕而未遂其犯行。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有原告主張之前揭犯罪事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自白犯罪,於本院刑事庭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刑事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結果認被告所為,係觸犯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上開各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48號刑事判決1件在卷及刑事全卷(含偵查卷)之電子卷證可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故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遭詐騙之金額共200萬元,於法自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日期:202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