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68號原 告 合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柔安訴訟代理人 李尹天
陳彥勳馮秀福律師被 告 詹景勝
詹宜達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尚須調查被告與第三人蔡武宜就系爭買賣標的之價金是否有意思表示合致,如有合致為何未開立定金金額之支票)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