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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宇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美鳳被 上訴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吳文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590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83333元+反訴部分265257元=44859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
裁判日期: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