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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79號原 告 林桂紅訴訟代理人 李尚宇律師

張綺耘律師被 告 陳美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裁判日期: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