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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柯雅鳳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玉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淑麗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俊諺

黃鼎鈞

許妍榛

私立根基文理短期補習班即尤宏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規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裁判案由:確認規約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