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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6號原 告 王心心被 告 馬志臣

張桃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金錢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本息。而依原告所提其與被告2人所簽立之借款契約書第七條約定:「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