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760號原 告 鐘神農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複代理人 賴軒逸律師被 告 朱廷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3萬5,5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68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03萬5,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於民國108年10月5日至110年8月31日間至原告經營之麗多花鳥寵物世界抓取多隻寵物犬貓作為繁殖配種之用,並於110年9月8日與原告簽訂合議書,約定自110年10月30日起開始分批歸還同種類之犬貓,如未依約履行,則依逾期每日處罰新台幣(下同)1萬元之計算懲罰性罰款。詎上開期限屆至後,被告僅歸還其中一隻豹貓,餘則均未依約履行,迄今已遲延數月。原告雖曾多次催促,被告卻均置之不理。
二、按依雙方間合議書第1條、第2條及第6條之約定,被告應自110年10月起按月歸還原告6隻豹貓,如無法歸還豹貓可以每隻3萬元為替代償還,此外,被告並應於110年12月30日歸還3隻幼年母布偶貓。被告並承諾未依限完全歸還,願依每日1萬元計算之違約金賠償予原告。惟被告迄今為止僅歸還一隻豹貓,其餘部份則均未依約履行。經原告去函催告,被告亦均置之不理,且避不見面,可預見被告應已無力歸還其餘之小貓。為此依雙方間之合議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尚未歸還之59隻小貓,並以每隻3萬元計算,合計共請求177萬元。此外,被告於約定之第一期即110年10月30日即未依約完全歸還當期應歸還之小貓,嗣經原告同意其延展至110年11月3日,惟被告仍未依限履行,是其應自110年11月4日起按日以1萬元計算違約金賠償予原告,此部分先請求至111年2月25日為止,共計113日,而請求被告賠償113萬元之違約金,合計共請求被告給付290萬元。嗣不變更請求之金額,惟違約金則請求自110年11月4日起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日為止。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參、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到場時所為聲明、陳述如下:
一、原告因經營麗多花鳥寵物世界,妨害到他的鄰居,要暫停營業,被告幫忙協助找送養或合適地點安置,並沒有要繁殖。
二、原告找了一群人來被告所開設的寵物店破壞及嚇本人,並於110年8月26日晚上強行帶走2隻英國短毛貓(藍色)及1隻咖啡貓,3隻均為母貓。被告因害怕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才於110年9月8日去臺中與原告協商後續處理方式。合議書為原告所擬定,懲罰之條件都是原告制定,被告因害怕才簽定合議書。被告當初是基於幫忙安置的心態,原告的處理方式讓被告不能接受。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經營麗多花鳥寵物世界,被告於108年10月5日之後,向原告抓取豹貓10隻公貓、20隻母貓;布偶貓1隻公貓、3隻母貓;捷克羅素3隻母成犬;喜樂蒂牧羊犬2隻公成犬。嗣兩造於110於9月8日簽訂合議書,預計自110年10月30日起分批歸還犬貓,約定被告每個月25日至28日需與原告確定歸還小貓的品質,每月30日需履行承諾歸還小貓,如逾期沒有完全歸還,被告願意接受懲罰性罰款,每逾期1日罰1萬元。此有合議書影本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7頁),並為兩造不爭執。
二、有關原告主張合議書所約定履行期限屆至後,被告僅歸還1隻豹貓,餘均未依約履行,嗣經原告去函催告,被告亦均置之不理,且避不見面,則依合議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尚未歸還之59隻小貓,並以每隻3萬元計算,共請求177萬元。又被告於約定之第一期即110年10月30日即未依約完全歸還當期應歸還之小貓,嗣經原告同意延展至110年11月3日,惟被告仍未依限履行,是其應自110年11月4日起按日以1萬元計算違約金賠償予原告,此部分先請求至111年2月25日為止,共計113日,故請求被告賠償113萬元之違約金,合計共請求被告給付290萬元。嗣於不變更請求金額之情形下,違約金則追加請求自110年11月4日起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日為止。
惟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原告所經營之寵物店,妨害到鄰居要暫停營業,被告幫忙協助找送養或合適地點安置,並沒有要繁殖。嗣因原告找了一群人來被告所開設的寵物店鬧事,被告因害怕才簽定合議書等語。本院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定。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而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準此,原告主張兩造間有歸還寵物犬貓之契約關係存在,自須由原告就此契約關係存在負舉證責任。
(二)系爭合議書載明:被告於2019年(即108年)10月5日至2021年(即110年)8月31日止於麗多花鳥寵物世界抓取寵物犬貓,品種明細如下:1、豹貓:抓取10隻公貓、20隻母貓,共計30隻,預計從110年10月30日開始每個月分攤歸還6隻豹貓(3隻公貓和3隻母貓),至111年7月31日共計10個月,共60隻豹貓(30隻公貓和30隻母貓)。若歸還豹貓有困難,亦可用英國短毛貓或布偶貓替代,屆時若無法歸還寵物貓,可用1隻3萬元替代償還。2、布偶貓:抓取數量1隻公貓和3隻母貓,共計4隻,預計於110年12月30日歸還3隻幼年母貓。3、捷克羅素:抓取數量3隻母成犬,預計110年11月30日歸還3隻母幼犬。4、喜樂蒂牧羊犬:抓取數量2隻成犬,預計110年11月30日歸還1隻公犬和1隻母幼犬,共計2隻。此外,系爭合議書另於第6條約定違約條款:約定被告每個月25日至28日需與原告確定歸還小貓的品質確認無誤,每月30日需履行承諾歸還小貓,如逾(預)期沒有完全歸還,被告願意接受懲罰性罰款,每逾(預)期1日罰1萬元。此有系爭合議書影本附卷可證。被告自承於108年10月5日至25日之間,有至原告經營之麗多花鳥寵物世界抓取豹貓10隻公貓、20隻母貓;布偶貓1隻公貓、3隻母貓;捷克羅素3隻母成犬;喜樂蒂牧羊犬2隻公成犬(見本院卷第72至73頁筆錄),核與系爭合議書所載品種、數量均相符。是原告主張被告有於前揭時間,至其寵物店抓取上開數量之犬猫,即屬有據。
(三)被告辯稱:原告所經營之寵物店,妨害到鄰居要暫停營業,被告幫忙協助找送養或合適地點安置,並沒有要繁殖等語。並提出手機對話紀錄為證。惟為原告所否認。該手機對話紀錄係被告與原告之對話(左為原告,右為被告)。被告於109年7月4日稱:「立哥你可以撥空來山林一趟,特助、經理要討論事情,你的東西都打包好了在犬餐廳二樓」「東森山莊總幹事來抗議,養貓養狗養動物影響山莊居住品質和安寧」;原告於108年7月4日稱:「我在東森的豹貓,想減量公母各減15隻,你有興趣優先給你,有生小貓以後,我到大陸北海七星島開發的時候,再補給我30隻」,被告回稱:「貓咪的繁殖許可證還沒有,最近有找到合適的地點,才能接收」;108年10月22日原告稱:「需要用車叫東森提供,裡面的籠子你要運用可以拿過去」「開始搬運告知我,全部搬運完告知我」「所有犬貓明細要告知我」(見本院卷第139至143頁)。觀該等對話內容,固有被告所稱原告所經營之寵物店,妨害鄰居之問題。惟原告係要寵物減量,詢問被告有無興趣接收,若被告有興趣優先給被告,並表示以後有生小貓,嗣其到大陸北海七星島開發的時候,再補給原告。顯見原告並非請被告找送養或幫忙安置,且自被告回覆內容「貓咪的繁殖許可證還沒有,最近有找到合適的地點,才能接收」等語,亦可見被告是要繁殖而接收犬貓。是被告辯稱原告所經營之寵物店,妨害到鄰居要暫停營業,被告幫忙協助找送養或合適地點安置,並沒有要繁殖云云,要非可採。
(四)被告另辯稱:因原告找了一群人來被告所開設的寵物店鬧事,被告因害怕才簽定合議書等語。亦為原告所否認。經查,兩造於110年9月8日簽定系爭合議書時,原告有將兩造及證人之談話內容錄音存證,觀該談話錄音內容,被告承認有抓取系爭合議書所載之品種及數量之犬貓,並曾配種生子,兩造並協議歸還犬貓的數量,如未能歸還應折算現金返還,雙方談話過程未發現有爭執或被告感到害怕之情形,此有原告所提對話錄音及譯文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23至125頁及證物袋)。此外,被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復未能舉證以實,則被告所辯因原告找了一群人來被告所開設的寵物店鬧事,被告因害怕才簽定合議書云云,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五)至於被告另辯以貓隻現於屏東合法貓舍安置,其要將貓隻返還原告,原告不同意云云。惟查,寵物貓之壽命及品質影響其價值甚鉅,依據系爭合議書之約定,豹貓應分期自110年10月30日起至111年7月31日返還,且須於每個月25日至28日與原告確定歸還小貓的品質;其他布偶貓則已約定應於110年12月30日歸還「3隻幼年母貓」。是被告所提出歸還之貓隻如不符合原告認可之品質,原告自可拒絕接受。今被告所欲提出歸還之貓隻既為原來之豹貓,自108年10月至今已歷經3年10月,自大為影響貓隻之價值,原告拒絕接受,並無不當。
(六)基此,原告主張被告於108年10月5日至110年8月31日間,向其抓取豹貓10隻公貓、20隻母貓;布偶貓1隻公貓、3隻母貓;捷克羅素3隻母成犬;喜樂蒂牧羊犬2隻公成犬。嗣兩造於110於9月8日簽訂合議書,預計自110年10月30日起分批歸還犬貓等情,堪可採信。
三、原告請求被告以每隻3萬元之代價,替代尚未歸還之59隻小貓,共請求177萬元,是否有理由:
按系爭合議書第1、2條約定,被告應自110年10月起按月歸還原告6隻豹貓,如無法歸還可以每隻3萬元為替代償還,被告迄今為止僅歸還1隻豹貓,其餘部分則均未依約履行,此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依雙方之合議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尚未歸還之59隻小貓,以每隻3萬元計算,合計共請求177萬元,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原告主張自110年11月4日起按日以1萬元計算違約金,請求被告賠償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日止之違約金共113萬元,是否有理由:
(一)原告主張按系爭合議書第6條約定,被告如逾期沒有完全歸還小貓,被告願意接受懲罰性罰款,每逾期1日罰1萬元。詎被告於約定之第一期即110年10月30日即未依約完全歸還當期應歸還之小貓,嗣經原告同意其延展至110年11月3日,惟被告仍未依限履行,是其應自110年11月4日起按日以1萬元計算違約金賠償予原告,原告先請求至111年2月25日為止,共計113日,請求被告賠償113萬元之違約金,嗣不變更請求之金額,惟違約金則請求自110年11月4日起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日即112年5月4日止,共546日。此有原告所提之系爭合議書及兩造之手機對話、律師函及回執可證(見本院卷第33、39至41頁)。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固非無據。
(二)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且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已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91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違約金之約定過高,可由法院酌定金額。原告所受損害已以每隻豹貓3萬元之代價賠償,應認原告所受損害已獲得補償。原告再請求每逾期1日應賠償1萬元之違約金,實屬過高,參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公告之「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11條「違約之處罰」第1項規定:「賣方違反第7條(所有權移轉)第1項或第2項、第9條(交屋)第1項前段約定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逾期仍未解決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支付之房地價款並附加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支付與已付房地價款同額之違約金;惟該違約金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15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等語。違約金之賠償設有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15上限之規定。本件同屬違約金賠償,性質相同,自得援引其精神,原告之損害額為177萬元,則參酌前開違約處罰之規定,本件違約金之上限應為26萬5,500元(計算式:177萬元×15/100),是原告於此範圍之請求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基此,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合計為203萬5,500元(計算式:177萬元+26萬5,500元)。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著有明文。經查,原告對被告之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揆諸前述法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4月8日(見本院卷第51頁之送達證書)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合議書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3萬5,500元,及自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分別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駁回之。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