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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7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濬永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沛玲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利群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賣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萬7,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