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梁 閃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訴字第7號請求確認拆遷救濟金領取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0,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佩珊